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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5 15:21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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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扫除社会救助的“盲点”,补齐社会救助的“短板”,提高临时救助水平,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备性,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冀民﹝2018﹞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严格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做到“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

二、完善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所遭遇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对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3.县(市、区)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6.县(市、区)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对象具体认定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可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临时救助的分类审核审批。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走访申请对象、核实实际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和发放临时救助金工作。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发放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2.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规范救助程序,在受理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协助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和发放小额临时救助金工作。对救助金额较大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完成发放工作。要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2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视情况重新公示。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2个月城市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要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中经济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的,本市范围内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本市范围外的,通过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种类、财产损失程度、困难程度分档制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各种保险支付、赔偿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综合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困难情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对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临时救助应当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制度效能。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小额临时救助、急难型对象紧急救助和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居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各地要广泛动员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畅通连接渠道,对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予以转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

要推进救助资源与个人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便于公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造册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其申请救助。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意外事件、罹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特殊情况,及时指导帮助有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登记机制,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花名册备案。

3.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实行首办负责制,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和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和公开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三)加强资金保障

1.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推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可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予以拨付。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节补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社会监督。临时救助应当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2.强化监督检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联合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其冒领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及申请人恶意瞒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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