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逐步成长为组织健全、依法自治、健康发展、活动有序的现代社会组织,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监管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行监管政策,健全监管机制,改革监管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规范运行。
3.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4.加强社会组织党建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认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5.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根据《脱钩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内容,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6.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主管、主办、联系和挂靠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分离,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保障独立平等的法人地位。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离。
7.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分离,非经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不得代行政府职能。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由行政机关按照程序移交,并自觉接受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监管。
8.重大事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9.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变更,依照《唐山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唐民通〔2016〕56号)执行。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拟任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10.召开换届大会20个工作日前,需将以下文件报送市民政局,接受指导和监督:
(一)选举办法草案;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名册(说明基本情况);
(三)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换届财务报告;
(五)决定换届选举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监事签字);
(六)会议议程;
(七)党组织建设等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1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含离退休)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的批复,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违规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交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1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3.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设立监事会,监事中要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三、加强重大活动事项监管
14.组织开展年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各类培训班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办学、兴办实体,以及各种竞赛、展览和社团之间的联谊活动等重大事项,须提前10天报告市民政局。报告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15.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每半年由会长或秘书长向市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四、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6.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17.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使用白条下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负责人、警告处分,直至年检不合格。
19.行业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20.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21.对获得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协会商会之间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六、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23.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公示,要在“信用中国”等规定的网站上及时发布。
24.严禁以下违法违规收费: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管
25.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26.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7.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8.联合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9.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要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行业协会商会要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30.执行年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及时提交并向社会公开年检报告。市民政局对年度报告内容抽查监督,探索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31.要及时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党建工作领导
32.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党员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
33.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工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34.市社会组织党委要定期检查行业协会商会党建情况,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35.结合半年或年度协会商会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或年度向社会组织党委做出党建情况报告。
九、强化监督问责
36.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7.两年以上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行业协会商会,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年检时给予不合格结论,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38.对违反本监管办法的,行政约谈负责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撤换负责人;社会组织党委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及负责人予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相应组织处理。
39.对违反国家、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等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省相关处罚规定执行,并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