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管理,规范
变卖程序,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本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唐政办〔2015〕2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唐山市民政局实施唐山市辖区内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
第三条:本规程变卖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我市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物资中,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部分。
第四条:变卖境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必须依托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流程:
1、唐山市民政局向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变卖申请;
2、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欲变卖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到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境外救灾捐赠物资挂牌;
4、挂牌十五天后,由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唐山市社会捐助和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
第七条:本规程的变卖流程与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政府公共资产流程同步调整。
第八条:本规程由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7月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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