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办发〔2012〕13号
(2012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平台作用,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社会、服务居民、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章理事的文明和谐社区,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争先进位,走在全省前面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使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明显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福利待遇更加规范合理,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更加完备,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以强化自治功能为重点,健全和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实际,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建成社区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村改居、家改居工作的开展。对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社区,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全覆盖。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劳动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工会、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三)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和居民需求,继续巩固深化社区市民中心服务体系建设,拓展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构建“两委一中心”格局,即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格局。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剂解决,根据社区管理规模大小配备适当人员,可以兼职。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安创建、群防群治、民政救助、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流动人口及特殊群体管理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四)健全和完善文明社区创建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夯实文明社区创建基础。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整洁美观、道路畅通、绿化布局合理,居民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清理。积极开展社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唐山市民文明公约》、《唐山市民公共行为规范》。广泛开展“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营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文化、卫生、法律、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四进社区”活动,努力提升广大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
三、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规范社区工作者人员构成。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也可由县(市)区政府从机关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和大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中招聘;社区公益岗位人员主要指政府安排的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4050”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视实际情况也可配备相应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公益岗位人员。具体职数由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要加快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要积极开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专职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二)提高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60%,党组织副书记、副主任的待遇不低于150%,其他成员不低于140%,到2015年待遇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中心区由市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中心区财政补足,其他县(市)区由本级财政负担。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专职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离工作岗位后,虽有一定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街道社区党组织负责协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由街道党工委与录用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社局和街道党工委按照合同约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聘用期满,由街道党工委依据考核结果,报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续聘或解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街道、社区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公益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负责其日常管理、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等,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同时,探索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和新提拔干部到社区锻炼制度。
(四)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要注重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职称津贴,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要拿出一定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在招录公务员时,要注重从任职满三年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定向招录。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优先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激发社区工作人员干事为民热情。
四、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社区资金投入
(一)加大社区经费投入保障力度。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按照社区内居民人数最低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每名党员每年50元标准,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5万元安排,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到2015年达到每个社区年度信息化建设经费不低于8万元。
(二)加强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及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计生、养老、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2012年起新建社区全部建成文化教育、体育休闲、卫生保健、养老助残、商业网点、社区治安及应急避难等配套完善、便捷高效的“一刻钟”社区服务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项目,由住建、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力争到2015年全市每个社区都有标准规范的办公和服务用房。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型社区,由该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水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费用要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三)加快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唐山市社区服务信息中心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服务联网运作,让社区居民利用紧急求助“一键通”、12349服务热线、网络平台等载体享受更加快捷的服务。同时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市、县(市)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整合现有公安、计生、卫生、民政、社会保障、残联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
五、以强化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制度建设
(一)强化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群众和社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要通过建立“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社区党建联席会等形式正确处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社区业主委员以及其他驻区单位的关系,引导社区内其他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各种健康、文明、有益的服务活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努力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区组织体系。
(二)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全覆盖。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畅通社情民意沟通渠道。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加强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调动广大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发动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营造人人关爱社区、依靠社区、参与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无偿、低偿服务相结合,探索社区志愿服务新模式,开拓社区志愿服务新领域,支持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对服务效果好、受益人群广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机制。
(四)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无法律依据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属街道报送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
六、以落实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体系建设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搞好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唐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要加强社区专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都要设立社区建设专管机构,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并将社区建设、培训、选举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至少听取一次社区建设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市)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要积极开展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与社区联点共建活动,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改、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行之有效的共建活动,努力为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按照本意见和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工作检查督导,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考核,务求实效。围绕社区党组织建设、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考评机制。按照国家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拟制考核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社区建设情况的考核,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依据考核结果推荐为国家、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各县(市)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每年要对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排位,对工作落后的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下大力帮助整改,努力赶上全市社区建设的步伐。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居民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对社区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培育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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