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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7 10:15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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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办发[2011]20号

(2011年5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社区居委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

经过努力,到2015年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显著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实现居民全员管理

(一)科学合理设置社区。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群众生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名称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对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工会、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住房保障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四)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群众工作室)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两委一站”,即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格局。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安创建、群防群治、民政救助、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流动人口及特殊群体管理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实现“有人干事”

(一)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由县(市、区)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也可从机关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和退伍军人、大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中招聘,特别要加快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其招聘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要积极开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要求,及时建立和调整社区党组织。完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操作规程,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专职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60%,党组织副书记、副主任的待遇不低于150%,其他成员不低于140%,2015年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3:7比例承担。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专职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离工作岗位后,虽有一定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成长进步。要注重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1次。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享受职称津贴,具体标准由市或县级政府确定。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要拿出一定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在招录公务员时,要注重从任职满3年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中定向招录。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优先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激发社区工作人员干事为民热情。

四、进一步加大社区资金投入,实现“有钱办事”

按照中央[2010]27号文件要求,尽快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社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解决。下大力解决无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问题,按照建设标准,每个无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投入50万元,市补贴30%,县(市、区)投入70%,省财政适当予以奖补,并列入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监督市、县区两级搞好落实,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个社区都有标准规范的办公和服务用房。

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按照社区内居民人数最低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每名党员每年50元标准,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费,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5万元安排,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以30%和70%的比例承担,以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发展。

根据省财政体制改革支出责任,省直管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有场所议事”

(一)切实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照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要求,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型社区,由该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水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费用要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二)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整合现有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老龄、社会保障、残联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

六、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实现“有章理事”

(一)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全覆盖。各地要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省范围推广,统一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党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加强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培育居民社区意识,发动和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发挥巾帼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作用,让居民为自己所在社区机构或组织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成为自觉意识。

(二)逐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类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群众组织、社会内社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共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无法律依据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属街道报送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

七、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省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各市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要听取1次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市、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建立督导落实机制。各级社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社区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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