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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9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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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2011〕21号2011年10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教育矫治、妥善安置、源头预防、回归社会的发展目标。继续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在人口40万以上及地处重要交通枢纽、省际交界、风景旅游区等流动人口多、救助任务重的县(市),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促进城乡救助统筹发展。进一步优化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全面落实救助机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四、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实行在线监控,对从我省流出的儿童,主动联系,使其尽早重返家庭。对在我省流浪的儿童,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完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保护能力。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配备心理辅导和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四)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运转需要等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跨省救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确保使用效果。“十二五”期间,在60个县(市)建立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验收、分区管理,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每个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设计床位30至50张,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筹措,负担比例按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制度。各地要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相关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发生费用由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及时据实结算。

(七)完善救助机构功能。公安机关在设区市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在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派驻警员,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共青团、妇联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与矫治。

(八)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附:河北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河北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检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宋恩华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曹汝涛和省民政厅厅长古怀璞担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解永会、省编委办副主任刘修起、省综治办主任王会平、省法院副院长朱良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金玉、省发改委副主任张少华、省教育厅副厅长杨勇、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国华、省民政厅副厅长王云、省司法厅副厅长时清霜、省财政厅副厅长高云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新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李贤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宋晓瑛、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副主任谷更辛、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建国、省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薛志敏、省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刘保平、团省委副书记韩立群、省妇联副主席裴世馨、省残联副理事长郭彦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王云同志兼任。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受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人民政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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