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民[2013]11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定州市、辛集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社会救助范围、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确定补助水平的重要依据,是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关系着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为解决我省社会救助标准相对偏低、差别过大、调整滞后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全省相对统一、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社会救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能够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和水、电、燃料等费用的要求来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来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统筹兼顾。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考虑到三类社会救助对象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差别;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三)科学合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依照城乡居民生活的相关数据科学测算;要体现尽力而为,又合理适度。
(四)公开透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要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公开。
(五)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要随着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政状况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二、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指导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省定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人均生活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较高、人均财力较好的市、县,应在全省指导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人均生活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较低、人均财力较差的市、县,可在全省指导标准基础上向下调整。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对孤儿养育,各地制定的保障标准不能低于全省指导标准。
(一)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今年为:城镇450元/月,农村2500元/年。省定指导标准计算公式为: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全省城镇居民必须食品消费支出+衣着消费必须支出+其他消费支出(水电燃气费用);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全省农村居民必须食品消费支出+衣着消费必须支出+其他消费支出(水电燃气费用)。
(二)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全省五保供养指导标准今年为5000元/年。按照不低于全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和国家民政部的要求,以及我省历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变化情况,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计算公式为: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80%。各市、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标准差别由当地掌握。
(三)全省孤儿养育最低标准。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今年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50元。按照不低于全省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
三、资金保障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资金,各级政府分级负担。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和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除国家财政资金外,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资金分担的比例按规定的比例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在全省指导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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