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勘发[199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勘定我省县、县级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加强对勘界工作的行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定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界是在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明确划定毗邻县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边界协议书,文件、资料和边界线地形图。
第三条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边界线的勘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权属界线及权属不变。
第五条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六条自省政府决定全面勘界之日起至边界线勘定之前,各地必须维持勘界前边界地区的现状,不得借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
边界争议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边界争议的处理,按照争议原由和种类,采用归口解决的办法办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和民政厅厅长任副组长。民政、土地、测绘、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地矿、畜牧、交通、档案等到厅局为成员单位。
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参与勘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处省、市、县边界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参加。
市、县、乡三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文件、法规;
(二)部署并组织实施省、县两级的勘界工作;
(三)代表省人民政府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协商谈判,行使市级界线边界争议的裁决权,处理县际间发生的市级难以商处的重大问题;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勘界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民政部门设立勘界办公室,负责勘界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
第十条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由三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勘界工作实施步骤:
(一)毗邻两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包括:
1、边界地区概况;
2、勘界的组织领导;
3、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确定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
4、实施步骤;
5、有关事宜。
(二)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毗邻两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测绘工作。
(三)测绘工作成后,由两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汇总资料,起草边界协议书,标绘边界线地形图。
边界协议书包括:
1、勘界工作概况;
2、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3、边界线地形图;
4、边界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5、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等。
边界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界桩登记表经两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经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两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边界线、编纂、制印、出版河北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和边界线走向说明书。
第三章基础和标准
第十三条确定边界线的基础。
(一)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规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核定边界线。
划定或者核定边界线粗略及未落实的地段、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未明确划定的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省测绘局提供的最新版1:1万或1:5万地形图上标绘的行政区域界线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1、双主对图上标绘的边界线认识一致的地段,按照图上的标绘确定边界线;
2、双方对图上标绘的边界线虽认识不一致,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却是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
3、双方对图上标绘的边界线虽认识既不一致,而且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
第十四条划定边界线的标准:
(一)以山为界的:沿分水岭或山脊走向划分。
(二)以河流为界的;以主流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划分。界河中的岛屿和沙州,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三)以固定地物为界的: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它坚固地物划分。
(四)无明显地物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划分。
第十五条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地理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所利用的地形图应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第十七条勘界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测绘资料和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
边界线标绘在最新出版的1:1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
第十八条县级界桩、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制作、署名、编号、设立。
界桩密度,本着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和尽量少设的原则,由毗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河北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主图,一般为边界线两侧各5公里宽的1:5万带状地形图。在带状地形图中不能清晰表示边界线位置及走向的局部地段,根据需要加绘1:1万带状地形图。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界线勘定后,由两县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勘界档案移交省民政厅。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档案局,负责制定《河北省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勘界档案的管理,按照〈〈河北省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沿海各县海域边界线的勘定工作,待陆地边界线勘定后另行组织。
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省内勘定的县级边界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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