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大灾害发生时,省级民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接收的各项捐赠资金及其专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捐赠资金管理原则。政府领导,各负其责,多方募集,统筹管理,统一调配,专款专用,保障安全。
第四条 部门责任分工。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开展捐赠活动,按规定进行捐赠资金的接收、汇缴、统计、信息发布等。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负责接收并妥善保管捐赠资金,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省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五条 捐赠资金募集。省级民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其他组织,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要及时公布捐赠账户,接收捐赠。其他部门代收的用于救灾用途的捐赠资金应当于3日内缴入省级民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其他组织的捐赠账户。
第六条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灾区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损毁房屋的修缮补助;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第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金并于收到资金3个工作日内缴入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用于核算省级民政部门汇缴的捐赠资金,并按省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及时支付。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堵塞管理使用中的漏洞。同时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条 捐赠资金票据管理。省级民政部门及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收到救灾捐赠资金,应依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资金支出管理。重大自然灾害捐赠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遵照捐赠人的意愿,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统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直接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捐赠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上级政府有权要求下级政府将接收的捐赠资金按法定接收机关或社团组织系统上解;下级政府和法定社团组织应按规定时间足额上解,确保政令统一。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资金实行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要及时汇总并向省民政部门报送救灾捐赠资金接收、使用情况;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救灾捐赠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
省级民政部门、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监督检查。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和个人要依情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县捐赠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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