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1985]2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即国发[1985]8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及政府驻地的迁移;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区公所的设立、撤销和驻地迁移;县级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均责成省民政厅代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不涉及县界的乡行政区域界线和区公所管辖区域的变更;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及管理区域的变更,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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