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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5 15:47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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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民字[2004]00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抓,卫生、财政等部门配合,对城乡患大病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要在全面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基础上,保障患大病家庭的基本生活。这项工作要于今年8月底以前以各县(市)、区政府名义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要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及使用办法、救助标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2004年9月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从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三)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成员;

(四)城乡中其他因患大病后,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对方责任)、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

三、救助办法

(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为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或农村五保对象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对城镇低保对象和城乡其他困难家庭成员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凭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收据,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每季度或半年办理一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市、县(市、区)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凭《低保金领取证》免缴普通挂号费,对各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减免15%。

(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四)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含外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接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分别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民政、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五)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市、县两级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情况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地方给予资金支持。市以上(含市级)补助金额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给予各县(市)、区适当的补贴。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实施。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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