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民[2008]1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我省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困难居民范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要求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各试点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制定具体界定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试点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标准,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按时报送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各试点市县民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各类困难群众的相关界定标准,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困难人群的人数、构成等情况,为帮助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准备工作,各试点市民政局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将汇总审定的本市各类困难居民(包括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残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分未成年人数和成年人数)、困难人群补助标准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求所报数据应与经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的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六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补助标准和规范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程序。除中央和省按政策规定给予困难居民的补助外,各市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困难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对困难居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门的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在同级财政中单独列入预算,不得挤占其它医疗救助基金。
四、切实加强试点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各试点市要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困难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衔接,探索建立适合困难居民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协同做好困难参保人员身份认定,组织参保和信息采集等服务工作,改进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同步审核报销单据,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困难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五、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的作用。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受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要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家庭调查、信息登记、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要结合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工作,建立居民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的机制,定期把本社区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情况纳入居民公开范围,接受居民监督。要定期组织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并把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信息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工作平台。
六、加强对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要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帮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城镇困难居民核定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做好困难民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参保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统筹考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督促落实。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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