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民[2007]6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二条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八)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九)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十)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一、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七)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九)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
(十)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1、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二)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三)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务工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六)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其中收入计算期内来源于第五条所列的收入部分应予以扣除。
第七条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
民主评议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并由村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村民代表组成。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在定期走访、复核中,应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停、增、减发低保金的调整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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