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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5 15:43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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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民通〔201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要求和我市实际,就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就是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依据、周期、执行等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民生的战略部署,落实省、市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的具体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实现城乡统筹、均等发展要求,从源头和机制上保证低保标准调整科学性、公平性的制度创新,对于探索建立各项保障制度之间边界清晰、无缝衔接的长效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标准的测定和发放。每年从10月份开始,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年(统计)相关数据测定并提出下一年度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乡低保标准=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调整数

其中,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以唐山市统计局发布的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数;30%~35%的比例,是根据国际通行的贫困线标准计算法得出,即:一个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即为这个国家的贫困线;调整数,主要依据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得出。

(二)我市当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涉及调整的各项数据如果低于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城乡低保标准维持不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如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按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执行。

三、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密切关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反馈信息,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供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数据认真调研,适时提出年度调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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