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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2 17:16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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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唐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25922日印发的《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唐民字〔202532号)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主要依据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

二、主要依据

本文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过程

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由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起草,先后两轮征求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的意见建议,共采纳相关反馈意见11条。最终,经上述十一部门联合会签同意,《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唐民字〔2025〕32号)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主要围绕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这一关键问题,从安置类型、帮扶补贴资金、部门协同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条 关于安置对象界定。《办法》强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年满18周岁后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需离院安置的孤儿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安置前评估。《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安置对象离院前对安置对象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社会安置和机构安置。

第三条 关于安置类型。《办法》明确,社会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安置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进入社会独立生活。机构安置是指因病、因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安置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民政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四、五条 关于孤儿的安置方法。《办法》明确,实行社会安置的,户籍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的孤儿,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给予2个年度的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户籍不在福利机构集体户中的县区孤儿,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给予1个年度的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实行机构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安置到相应的民政福利机构,不享受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

第六条  关于资金来源。《办法》明确,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予以拨付。

第七、八条  关于市直相关单位在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安置工作,确保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  关于实行时间。《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置或者尚在安置过渡期内的安置对象仍按原办法执行。


政策文件:《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唐民字〔2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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