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依据《河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5年7月11日,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教育局、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唐民字〔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25年4月,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出台了《河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冀民〔2025〕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低收入人口的救助水平,唐山市民政局联合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教育局、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起草制定了《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本文件主要依据《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25〕6号)制定。
三、制定过程
《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联合起草,起草完成后先后征求省民政厅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意见中采纳1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条款均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达成一致,最终形成《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原则。《办法》强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同时明确制定的目的及依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关于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条件、支出范围、不予认定情形、家庭成员范围、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三章 关于认定程序。《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确认及各程序办理时限和要求,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日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关于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动态管理机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对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医疗支出过大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病患者本人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章 关于附则。《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民字〔2022〕10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制定本地办法。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