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2020年12月30日唐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健全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结合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科学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兜底作用。
二、制定依据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唐民字〔2022〕101号)主要是以《河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84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冀民〔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部分,对各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标准、资金保障、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调整标准。202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7008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按照实际情况分三档执行。
(二)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内各区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中央、省、县财政负担。
(三)相关要求。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精准发放,按时完成提标工作。
四、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第一轮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未采纳的均沟通达成一致;在第二轮征求意见时,各县(市、区)均无修改意见。《通知》是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
《通知》经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