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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3 17:07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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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2020年12月30日唐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健全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结合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科学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救助标准和临时救助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二、制定依据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唐民字〔2022〕100号)。主要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和《河北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的。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对各县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标准、资金保障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救助供养范围。按照《唐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唐民规〔2021〕4号)执行。

(二)救助供养标准。在不降低现行标准的前提下,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且不再区分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

(三)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数量和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预算。

(四)相关要求。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第一轮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未采纳的均沟通达成一致;在第二轮征求意见时,各县(市、区)均无修改意见。《通知》是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

通知经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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