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唐山市民政局2022年6月20日印发的《唐山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唐民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主要依据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市“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完善低保认定和救助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民政厅出台了《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原《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新阶段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省民政厅新修订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唐山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通知》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第一轮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未采纳的均沟通达成一致;在第二轮征求意见时,各县(市、区)均无修改意见。《通知》是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请和受理,增加了“具有我市户籍,人户分离”相关情形的办理方式。
(二)关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增加了“存在特殊情形”相关情况的“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细化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性收入”计算方式,细化了“必要就业成本扣减”的相关情形,明确了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的机动车辆价值等。
(三)关于审核确认,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相关义务。
(四)关于管理和监督,增加了“凭居住证在我市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情形,增加了“凭居住证在我市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停发手续”的相关情形。
四、主要依据
本文件主要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市“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提出的“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及省民政厅出台的《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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