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315-2801527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4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4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