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
(1)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
(3)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4)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和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参照相关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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