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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发布时间:2019-09-12 12:52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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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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