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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系列问答之社会救助问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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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应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答: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要达到100%。

(2)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代为行使审核确认权)。

(3)信息比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问: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如下规定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答:(1)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豁免情况: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

豁免情况:申请人家庭拥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市场主体。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豁免情况:申请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

豁免情况:拥有价值不超过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的机动车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问:如何加强低保动态管理?

答:通过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的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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