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有登报寻人启事,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问:在同一市县辖区内(同一个审批主体),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怎样申请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问: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怎样申请低保?
答:(1)具有我市户籍,人户分离的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家庭成员中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原则上共同向多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数量相等的,可以共同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向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人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到迁入地的,可以向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对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函商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家庭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