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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系列问答之社会救助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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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有登报寻人启事,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问:在同一市县辖区内(同一个审批主体),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怎样申请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问: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怎样申请低保?

答:(1)具有我市户籍,人户分离的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家庭成员中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原则上共同向多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数量相等的,可以共同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向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人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到迁入地的,可以向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对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函商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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