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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系列问答之社会救助问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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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1)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2)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有相关文件支持),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需要强调的是,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证、银行卡和存折交付到低保对象本人手中,严禁代领。

问:低保证丢失怎么办?

答:(1)低保证实行每户一证,只限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使用。

(2)如有遗失,需报告发证机关,声明作废。

(3)补发低保证只需携带持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也可由乡村民政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问: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和审批要求?

答:(1)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

       (2)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低保审查审批小组,一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听证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按照规定比例入户抽查。三是结合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结果,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和批准。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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