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民政信息网 | 无障碍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登录
  首页 民政资讯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公共服务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 政务访谈
民政政策系列问答之社会救助问答(六)
               
打印本条】 【关闭窗口

问:家庭财产指什么?

答: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等。

3)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

4)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5)债权和其他财产。

问:如何认定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

答: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有财产认定。

1)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2)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3)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按照登记人认定。

问: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应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答:(1)材料审查: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要达到100%

        (2)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3)信息比对: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的地方,可临时采用部门联审的办法。


 
民政资讯 | 政务公开 | 政民互动 | 公共服务 | 设为主页 |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