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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系列问答之社会组织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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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哪些人?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包括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问: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规定:

(一)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人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社会组织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撤销时间未满5年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备案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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