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唐山市民政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1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对象为2021年6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
三、抽查实施部门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支队。
四、抽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抽查内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民办非企业抽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设立分支机构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情形。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负责本次抽查工作的沟通、协调、组织,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次抽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督导,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与市双随机办协调、沟通和“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操作。
2.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二)检查方式
1.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2.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的,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或其他证明,填写“一对象一表格”,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在“一对象一表格”上如实记录。
3.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注意通过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三)工作程序
1.邀请相关人员到现场督导,按照方案设定的条件,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2.按照方案设定的条件,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社会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双随机检查人员。
3.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支队制作检查记录表,并派发到双随机检查人员。
4.双随机检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5.公示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人员自“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处通过“唐山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参加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局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做好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抽检对象负担。在抽查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咨询。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参加抽查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抽查对象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情况。参加抽查的部门要认真发现抽查工作的亮点,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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