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民政信息网 | 无障碍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登录
  首页 民政资讯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公共服务 政务服务  
民政资讯 > 普法专栏
唐山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打印本条】 【关闭窗口

唐山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民主自治水平,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该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含聘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二条 社会团体届满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要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公示。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退会。按照退会自由要求,有自动退会、主动退会、除名三种方式。

1.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不收取会费的除外)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2.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3.除名。会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除名。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会员名册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有条件的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10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召开选举大会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理事会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年限与协会届期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以内,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2/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秘书长1名,为专职。负责人总数为单数,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但须5名以上。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任期届满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且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并退会,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出现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理事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理事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筹备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章程草案;

(四)组织推荐遴选候选人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时间的20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文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一)选举办法草案;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名册(说明基本情况);

(三)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换届财务报告;

(五)决定换届选举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监事签字);

(六)会议议程;

(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直接登记、脱钩的除外)

(八)党组织建设等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含离退休)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要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的批复,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上述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该会印章。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社会团体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脱钩或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以及会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无记名投票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举手表决必须进行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次表决。

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必须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讨论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七)选举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罢免程序

第四十条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该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理事长)书面提交的提议函。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四十一条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对理事、监事罢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该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章  补选增选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该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选举的,所有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增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章  报批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员出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职务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名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五)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申请》(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延期换届的批复。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和党建

第五十一条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可指导该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符合该会章程规定程序入会并在信息数据库中备案的正式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经选举后无论是否连任,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或罢免程序完成,原会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符合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结合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成立党组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唐山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有关事项,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民政资讯 | 政务公开 | 政民互动 | 公共服务 | 设为主页 |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