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社会事务局始终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小切口入手,改善民生大事。严格落实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标准化进行,确保每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扎实开展最低保障工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力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今年7月,城市低保标准由873元/人/月提高到88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保持9192元/年/人不变,今年1-10月,共保障7202人次,发放城乡低保金489.36万元。
高效推进特困供养工作。完善规范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建立定期探访机制,要求镇(街)对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并建立工作台账,发现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1人,及时调整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重新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今年1—10月,在享特困供养人员353人,发放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和护理补贴369.85万元。
不断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对“先行救助”的对象,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并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今年1-10月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6.63万元,救助43人,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