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保障工作,海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聚焦“四个重点”,兜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全面提升特困人员幸福指数。
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连续8年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96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22元/人/月。保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3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20元/人/月。
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新申请的特困人员,在审核确认的同时,完成首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为了确保评估工作专业性,委托海港医院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结果作为特困人员享受照料护理费档次的依据。今年以来共组织开展评估2次,为10人提供评估服务,其中变更评估1人。
精准掌握集中供养需求。制定《关于定期报送有集中供养需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信息的通知》,采取季度集中摸排和日常随时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同时,对新申请的特困人员供养方式的选择充分征询特困人员本人的意愿,并在审核确认后完成首次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将有需求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集中供养范围。
规范特困人员照护服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319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护服务协议书,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全面落实定期探视走访机制,村(居)委会按每月不少于一次、镇(街)按每年不少于两次的频次安排专人对特困人员进行探访,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动态、生活状况、委托照料服务落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