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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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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近日,唐山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全省首次探索建立十一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联合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医保、残联等部门印发了《<唐山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离院安置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涉及安置对象界定、安置前评估、安置类型、安置方法、资金保障、各单位职责和实行时间等九方面工作。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安置对象离院前对安置对象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社会安置和机构安置。社会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安置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进入社会独立生活。机构安置是指因病、因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安置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民政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办法》指出,实行社会安置的,户籍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的孤儿,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给予2个年度的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户籍不在福利机构集体户中的县区孤儿,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给予1个年度的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实行机构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安置到相应的民政福利机构,不享受社会安置帮扶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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