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2025-8-7
问题描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答复: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