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2025-3-18
问题描述: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复: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有登报寻人启事,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